知不知珍惜就是未來
 
「知不知珍惜就是未來,

好好管教使以後成才,

使他珍惜本身光彩。

給他自信尊嚴,

更給他真摯愛,

於他可愛笑聲裡,

記憶雙親當天的愛……」

鼓起最大的勇氣在旅遊車上與家長玩遊戲時獻唱了這歌,一首我認為家長應該要細意回味,屬於他們的主題曲——至愛。(見附件一)

回想起我當年入行時,自覺得自己的性格很被動內向,而且又怕與人接觸,加上常聽其他人說出來社會工作後,便逐漸會發現人性的醜惡及虛偽。細想在幼稚園任教,不正是一份很理想的工作嗎?每天對著一群天真活潑的幼兒,便不會再害怕誰會再偽善了。入行後才知道這條預設的程式是計算錯了,因為每個幼兒都有自己的家長,而身為老師的我,家長工作便是避無可避的責任。

雖然我了解到每天面對家長,也是自己責任的一部份,但當時對家長的態度亦只是僅盡本份,不求多接觸。除了非必要報告幼兒上課的事情外,放學時只以燦爛的笑容加上一句再見便作完事。

記得在以前任教的幼稚園,有個低班學生屢次不肯於分組活動時間內主動做美勞,每次都要老師多費唇舌,又鼓勵,又協助才勉強完成作品,效果更不用多說了。初時以為他能力不及,觀察他後又發覺他可掌握很多基本摺,剪及貼的技巧,只是不享受製作的過程。有一次他終於自已去完成美勞作品,我欣喜的給予他口頭上的讚賞,並把此大事於放學時立刻告訴他的母親,怎知只換來他母親冷淡地說了一句:「做到這個模樣,回家又多一件廢物吧!」說完後拉著學生便走了。我本一腔熱誠地想繼續與她分享他兒子進步的經過,但被她這句話止住了。突然明白這個學生於堂上為何會有這樣的表現,自己的努力到頭來只是一件廢物,任誰聽了也覺心灰!

那次的經驗叫我當頭捧喝,讓我了解到影響幼兒身心發展最大的,不是老師及學校生活;而是家長及家庭生活。教育是人影響人的工作,但任我再如何努力去為人師表,整個幼稚園階段最多也只有三年,我心裡就算如何愛孩子也定必不能取代他們的父母。因此我開始意識到有需要去改變自己固有的思想,教育孩子外,更要以自己擁有的經驗及專業知識去與家長多作溝通及分享。

當我有了這個自覺後,我嘗試多與家長傾談,除了主動報告幼兒在校的情況外,更會聊到幼兒在家的表現,藉此讓自己更了解他們。而且在傾談中會提供一些自己教學的技巧,讓家長在家試行。遇上他們對幼兒發展認識不太清楚或有誤解時,我還可為幼兒作辯護呢!後來發現家長與教師,只要有充足的溝通,角色上其實是互利互惠的,因為大家的目標本來就一致地是為了孩子出發,這令我開始對與家長溝通減少了擔心,增加了信心及肯定。現在的我更不會放過任何可與他們分享的機會,親子外遊活動時,我會利用在旅遊巴士上的時間,把自己平日在報章,網上或進修所得的資料作有系統的整理,時而問答題,時而百萬富翁式的選擇遊戲,有時更訂出題目讓車上左右排家長作正反激辯,最後由我作總結,務求令家長在每次活動中也有反思的機會。

學校舉行家長講座時,我會主動邀請家長參加,並坐在他們當中,與他們一起討論,遇上家長有疑問不敢提問,我便成為首席的代言人,爭取與家長共學共勉的機會。試過自己創作了一些給父母的話,預算每月雙面印製成書簽,送給自己班內的家長,希望透過簡單易明的短句,提示家長一些他們與幼兒相處時常常會犯的錯誤,並試以幼兒的角度去作解釋。例如:一面印以身作則,一面便印你打我,卻又教我不要打人,這是甚麼道理呢?做個好榜樣吧!希望透過生活化的片段,令家長也細想箇中的道理。派發了第一次後,校長請我往她處了解此事詳情。我向她解釋了我對家長工作的看法,加上平日與家長溝通時又常見他們都有些相同的問題,才會有此做法。並把自己創作了的短句(見附件二)給校長看後,她作了一個決定,就是要印製派給全校家長,作為每月家長工作項目的其中一個安排。校長的做法間接肯定了我,令我開始更有信心於日後把自己的看法及建議向她分享,亦明白可把家長工作的層面推得更大,只要能令家長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並期望他們會從中悟出教育幼兒的方針,才令幼兒得到最大的利益。

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幼師,我可透過專業的進修,把學習得到的理論,結合個人教學的經驗,去盡心盡力地教導幼兒。但隨著社會的進步,資訊科技的發達,只關上課室門做個盡責的老師已不合時而。因為幼兒的學習是始於他的家庭,他們由出生那刻開始便是學習,而對幼兒影響得最大及最深的就是他們的父母。如我能作家長及幼兒的橋樑,喚醒父母重視「生育」和「養育」子女之外,應善盡「教育」子女的職責,轉變一般父母的觀念,不要以為幼稚園的教師,才是幼兒的老師,讓他們也正視自己本身才是幼兒最初,也是最重要的老師呢!(共1853字)

 

 

參考書目

陳迺臣(2001):《教育哲學》,台北,心理。

高嵐(2001):《學前教育學》,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

林玉體(1998):《教育概論》,台灣,東華。

王連生(1995):《親職教育》,台灣,五南。

 

 

 

 

 

 

 

 

 

 

 

 

 

 

 

 

 

 

 

 

 

 

 

 

 

 

 

 

附件一

 

附件二(1)   附件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