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校的人權狀況

 

試按照人權的觀念,特別是《兒童權利公約》,評論香港學校的人權狀況。

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自九一年通過《人權法案》後,再於九四年引入《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之後幾年間又先後通過《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等幾條有關人權的法例,可見人權觀念在港已有一定發展。但是一般人將人權只著眼於成人的生活及工作之層面,或是只關注性別及殘疾兩方面,往往忽略了學童在校之人權狀況,以下我將就幾個問題作探討,以評論香港學校的人權狀況。

在深入探討以前,我們必先了解什麼是「人權」?根據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解釋:「...人權也是與生俱來的。簡而言之,不論身份、處所及信仰,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權確保我們能自由選擇及發展個人潛能,存活權利及人生自由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1]照他們的說法,「人權」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不可隨意剝奪別人的生存、思考、發展個人潛能、宗教等自由。

了解什麼是「人權」後,我們先談論一宏觀問題,香港法例規定六至十五歲兒童必須接受九年強迫免費教育,但十五歲以上的未成年新移民卻得不到此待遇是不公平的。根據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訂明「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者,而在第二十八條有關教育權利的條文則指出締約國應為兒童提供免費基本教育及平等的教育機會。但就香港情況,一般是很難保障十五歲以上的新移民青少年必能入讀正規日校,他們本身可能連中一程度也沒有,只能選擇修讀職業訓練局轄下工業學院的技工課程,或修讀由教育署和非政府機構舉辦的成人教育課程,面對政府因財政問題而逐步減少成人教育的學額及資助,這類新移民青年除選擇減少外,也需自行承擔學費,這樣似乎違反了保障十八歲以下者接受免費基本教育的權利。

其次在「一條龍」及直資計劃上說,我認為它們亦出現剝削兒童權利之情況。所謂「一條龍」學校,是指由中小學結合成關聯學校,結龍的小六學生可毋須參加升中派位而直接升讀結龍的中學。而直資學校計畫則是近年政府積極推廣的計畫,參與直資的學校會按學生人數得到一筆過資助撥款,享有免除中央派位而自行收生,並可自行制訂入學要求、課程及收取學費等權利。消息指兩項計劃是為配合多元化社會而存在,目的是讓家長有更多選擇。然而,對學童是公平合理嗎?就「一條龍」學校而言,按規定它們只需保留不少於15%的學額予「龍校」以外的學校循自行收生或統一派位兩種途徑入讀,這是剝削了「龍校」以外學生透過按能力競爭而入讀的機會。至於直資學校,有些學校(包括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收生準則是採取「計分制」來取錄學生,涉及範疇除學生本身之能力外,也包括學生的家庭背景、宗教背景等。而按照《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條文指出:「(一)本公約的締約國,在其管轄區域內,應恪遵公約所揭示的兒童權利,不得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族群、出身、財產、殘障、出生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岐視」換言之,學校實不可因父母的職業、宗教信仰、該家庭是否有其他子女在該校就讀等因素而影響學生之入讀權利。

而香港學童在校表達意見方面亦只有較弱的權利。雖然現時大部分學校均有類似學生會的自治組織存在,惟它們的權力及表達聲音並不夠。對普遍學校而言,學生會的最大價值只是舉辦全校性活動及文具特賣等,很多時更是根據校方的要求而行動。有些學生會雖然是經過「全校普選」出來,但也不是經同學提名,而是由學方提名或自薦參加,部份學校更是只由中六同學「圍內」分配工作崗位。在組織過程上,某程度是表達了自己之決定的。但在實質運作上學生會組織卻是仿佛被擺佈,好像凡建議舉辦之活動必須經過校方審核,校方如認為對學生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或不配合校風,即被否決建議。雖說校方的確擁有保護兒童身心安全發展之權利及義務,對於校方認為某活動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即可加以阻止,但什麼為之「對學生不良」呢?否決的原因是針對學生發展還是校風呢?實要視乎個別學校的處理手法是否令人信服。

除此之外,在校規的制定上,學生亦嚴重缺乏參與或表達意見之權利。記得在中學時代,我的母校長久有一條校規列明「身穿校服時,不得在街上進食」,其中包括了街頭小食、快餐店、便利店等,校方的意見是一方面怕學生吃了不潔食物,另一方面亦擔憂學生隨便買街頭小食,會影響學校形象,因此存在這條校規多年。校方這樣說似乎是合情合理,但在學生立場而言呢?放學回家或上補習班途中,即使肚餓也不能吃東西,也算是合理?據我所知校方增減校規時,並沒有咨詢同學意見,而採單方面行動。當學生的亦從未懷疑校方之決策,亦未懂透過任何組織表達對校規之不滿而一笑置之,而學生不接受規例結果就是繼續我行我素。最終,這條校規就在一班老師內部會議之下,無聲無息地取消了。

總括而言,香港學校的人權狀況實未見成熟,以上舉的例子更是冰山一角。但近年部份學校亦開始積極培訓學生在人權上之意識,增加學生參與學校事務機會,如更改校服式樣、選擇飯盒供應商等涉及全體學生學校生活的決策,均公開讓同學投票,是尊重兒童尊嚴的好開始。當然,尊重學童意見及權利是重要,但校方本身亦負有保護兒童發展之任務,故有其難處,學校只進一步思考滿足雙方之方法,才是成為重人權的學校之法。

 

 

 

 

 

 

 

 

 

參考資料

1.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1998),香港,政府印務局。

 

2.          陳文敏著(1990):《人權在香港》,香港,廣角鏡出版社。

 

3.          李園會著(民國85[1996]):《兒童權利公約》,台中市,李園會。

 

4.          譚佩雲(1999):《學校人權小小說》,香港,公民教育委員會。

 

5.          林來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評析》,http://www.nioerar.edu.tw:82/basis3/14/gh13.htm,瀏覽日期:10-06-2004,人權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評析。

 

6.          TYMP:《兒童權利公約-各項目之主旨》,http://vod.ktps.tp.edu.tw/%B2%C4%A4@%A9%A1%A5x%C6W%A4%D6%A6~%A4d%C1H%ADp%B9%BA/child-right4-1-2.htm#,瀏覽日期:10-06-2004,兒童權利公約條文。

 

7.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http://www.amnesty.org.hk/education_tra/humanrights_tra.htm,瀏覽日期:10-06-2004,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 人權教育。

 

8.          王浩博博士:《人權教育綱要內重要人權文獻之簡析》,http://www.naer.edu.tw/issue/J1/04.htm,瀏覽日期:11-06-2004,人權教育綱要內重要人權文獻之簡析。

 

9.          明報政情周記(1999):《大直路就是一條龍?》,http://www.cheungmankwong.org.hk/newspaper/np19991002.html,瀏覽日期:11-06-2004,大直路就是一條龍?

 

10.      社協:《免受歧視權利》,http://www.soco.org.hk/rights/right044_c.htm,瀏覽日期:11-06-2004,免受歧視權利。

 

 



[1]http://www.amnesty.org.hk/education_tra/humanrights_tra.htm#whatis